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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连带清偿 内部约定无权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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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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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某、黄某应当连带清偿原告张某某货款4760元。

  被告刘某某与黄某于2005年4月29日合伙开办了A汽修厂,在经营期间,向原告张某某赊购汽车配件。2006年6月29日,经结算,刘某某以A汽修厂名义向张某某具立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4760元,并约定于下月还款,但到期并未偿还。

  2007年2月27日,刘某某退出合伙,由黄某一人经营该厂,并与黄某协议约定合伙债务由黄某承担。后张某某向刘某某追索欠款时,刘某某称该笔债务已说好由黄某归还,应向黄某追索,而黄某则称欠条是刘某某所具,应由刘某某归还,张某某无奈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系合伙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合伙期间所负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约定合伙期间所负债务由被告黄某一人承担,是对其合伙内部权利义务的处分,对外部债权人无约束力。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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