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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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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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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提要]
本案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仓库未经寄存人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同意,擅自将寄存的钢材交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提取,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为此请求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本文分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类型和效力,指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仓储保管合同义务,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侵害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财产所有权,双方应向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浦东某物资经营部
原审被告:上海某物资经营部
原审原告诉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金港装卸分公司受上海宝钢现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公司)委托负责钢材保管发货业务,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从宝钢公司购货后,凭提单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处办理确认签单,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出物资码单来确认钢材归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所有,并继续承担保管发货业务。此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错发了147.92吨钢材给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错发钢材并交付10 万元票据表示诚意,但该公司至今未解决错发钢材问题,故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错发钢材147.92吨钢材或归还钢材折价款366641.17元(审理中变更为266641.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4000元。
原审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物资码单系记载实际发货数量并非对货物物权的变更确认,其凭客户持宝钢公司的准发单发货,故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已交付浦东某物资经营部 10 万元系押金,现反诉要求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返还押金10万元。
原审被告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未到庭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是上海宝钢现货有限公司的客户,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接受宝钢公司的委托,由其所属金港装卸分公司对宝钢公司所存放的部分钢材产品进行仓储、保管、接收、加工、发货。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宝钢公司签订购买热轧直发卷等钢材计800余吨的合同,宝钢公司交付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准发单一式二联,准发单上注明提货地点全部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金港装卸分公司。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凭宝钢公司开出的七份货物准发单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数量,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开出七份物资码单。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向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购买了其中的677.04吨钢材,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向该经营部开具了提货单,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凭相关手续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金港装卸分公司提取了上述钢材。1999年1月13日,金港装卸分公司仅依据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指示将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存放的剩余147.92吨钢材发往钱桥钢管厂、钱桥焊管厂。此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金港装卸分公司于1999年6月29日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称:在40403合同中有7件已发上海某物资经营部,计96.29吨;在40401合同中有3件运钱桥焊管厂计51.63吨,以上物资由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温树明要求发出。1999年7月13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交付浦东某物资经营部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1张及号码为191702空白支票1张,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收取了10万元票款,另1张空白支票未提示付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宝钢公司于1999年1月签订临时协议书,约定: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给予上海宝钢现货有限公司存放、加工货物的权利;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有责任按宝钢公司的要求完成货物的接受、保管、加工发货等工作流程。临时协议书对其它相关事宜作了约定。2001年4月28日,宝钢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称:“客户从我公司购买钢材后,凭我公司开出的准发单到指定提货地点提货,或确认变更货物所有人”。原审审理中,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147.92吨钢材价值366,641.17元,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物资码单应属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交付的准发单后换发的存货凭证,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基于物资码单,双方已构成保管关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错发货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自行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 10 万元从中抵扣赔偿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浦东某物资经营部错发钢材折价货款266641.17元;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偿付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利息损失24000元,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判决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在原审审理期间以向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开具147.92吨钢材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追认了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结算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仅有部分货款未收回,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已不存在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诉请。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经向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取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向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开具的 147.92 吨增值税发票二张;2、本案三方当事人的会议纪要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批钢材在未经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出具任何证明的条件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将147.92吨货物发给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承认未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形下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取了147.92吨货。
二审审理中,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宝钢公司的买卖钢材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对其存放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仓库的涉案钢材拥有所有权。同时,三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就147.92吨货款结算完毕,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
[评析]
一、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涉及的多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本案中涉及多个主体的多个法律关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中分别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直接关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确定。
1、宝钢公司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接受宝钢公司的委托负责钢材保管发货业务,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根据宝钢公司开具的准发单放货;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如在宝钢公司未开具准发单的情形下擅自发货,其违反了与宝钢公司之间仓储保管合同所确定的保管义务,应对宝钢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宝钢公司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之间买卖800余吨钢材的合同关系。在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宝钢公司的买卖合同履行中,宝钢公司并未将钢材直接交付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而是出具了可以至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货的准发单,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该买卖合同中的处于合同债务人宝钢公司的辅助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宝钢公司承担;本案中,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示准发单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签单,此时,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可以提货,据此宝钢公司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合同履行完毕;如此时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出示准发单后未能提到货,则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起诉宝钢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在可以提货时并没有立即提货,而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物资码单确认所有权人为浦东某物资经营部,钢材所有权由此转移。
3、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仓储保管800余吨钢材的合同关系。由于宝钢公司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合同履行完毕,钢材所有权已经转移,钢材继续存放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显然不是依据宝钢公司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仓储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准发单和物资码单分别属于两个仓储关系中的提货凭证,准发单属于依据宝钢公司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仓储法律关系中提取宝钢公司具有所有权的钢材的提货凭证,物资码单属于依据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仓储法律关系中提取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具有所有权的钢材的提货凭证,因此,依据物资码单在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所称依据准发单发货而并非依据物资码单发货,混淆了两个仓储法律关系,以其对前一个仓储合同的履行行为否认了其对后一个仓储合同的履行义务。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持有677.04吨物资码单的情形下发货系履行仓储保管合同的行为,而其在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未持有147.92吨物资码单的情形下发货系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4、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之间口头买卖677.04吨钢材合同关系。在该口头买卖合同履行中,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并非直接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提货,而是持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并由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交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的物资码单至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货,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该买卖合同中处于合同债务人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辅助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在未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擅自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取147.92吨钢材,由此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对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构成侵权,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仓储保管合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侵权责任之间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下文将详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有关理论。
原审中,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均列为被告,但以仓储合同的诉因仅要求判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此乃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行使诉讼权利。原审仅据此判决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正确。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和承担
前已述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仓储保管合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侵权责任之间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本节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通说认为,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即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也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产生,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本案中,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违反保管义务构成违约,基于合同关系,其应对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承担合同之债,而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擅自提货,无权占有了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财产,构成侵权,基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本案中,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享有两项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对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违约赔偿请求权,对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侵权赔偿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有意设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缺乏共同的目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没有主观上的相互联系,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获益才使其他债务归于消灭。本案中,由于起先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具有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持有677.04吨钢材的物资码单至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货,以致事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在擅自提货时,可能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误以为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就余下的147.92吨也达成了买卖协议,在疏忽的情形下未要求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出示物资码单而予以放货,显然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观上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没有相互联系,没有共同违约或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系。
4、数个债务人给付内容同一且不分份额。数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本案中,如按原审判决结果,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得到钢材价款的赔偿,就无权再向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求偿,如上海某物资经营部给付了浦东某物资经营部钢材价款,正如事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达成的和解协议,浦东某物资经营部也无权再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求偿,其根本原因在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损失的货款只有一笔。
5、数个债务人中有一个为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但有时却是由于最终可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债务的产生,这种最终归责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即是终局责任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如是终局责任人则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免除;如先偿付债务的并非终局责任人,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终局责任追偿,该种追偿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本案中,终局责任人为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正因为各方当事人均知道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即使先承担责任后也有权向上海某物资经营部追偿,故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上海某物资经营部直接给付浦东某物资经营部款项,据此改变了原审判决结果。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
审判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般是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3、基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与合同债务而产生竞合。4、因合同上约定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5、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本案就属于该种类型。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及涉及的诉权行使
1、对外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法律效果。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故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不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互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诉请。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不一,按诉讼法规定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债权人存有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分别提取诉讼,一诉讼的结果并非另一诉讼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直接的法律关系为同种类(均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或不是同种类,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为简便程序,可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本案中,虽然浦东某物资经营部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物资经营部列为共同被告,但却对上海某物资经营部没有诉请,事实上本案原告并未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因起诉。
2、对内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债务人中引起的法律效果。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原因互不相同,故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求偿权。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先承担了债务的债务人可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该种追偿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本案中,由于浦东某物资经营部的损失其根本原因是上海某物资经营部的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因此,如果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先承担了债务,即可向上海某物资经营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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