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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 【争议焦点】 订立了仓储合同后,存货人一直未交付货物,该仓储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摘要】 当事人基本状况: 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男,34岁,某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2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女,38岁,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及经过介绍: 1999年7月,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紧张,这批皮鞋无处存放,于是被告联系了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准备就此批皮鞋签订一份仓储合同。1999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为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从1999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期间,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准备仓库,进行腾空和清扫整理工作,并专门为储藏真皮皮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1999年7月21日,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另外一个公司的要约,要求和原告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但原告考虑到目前仅有的空库基于与被告已订立的仓储合同将储存被告的货物,因而拒绝了这家公司的要约。1999年7月22日,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人库,因此不再需要某储运有限公司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后经法院查明,被告违反已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因为在23 日之前,该公司找到了愿意以收取更低的保管费而为被告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的另一家公司)。原告当即打电话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货物还未人库,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原告遂将其诉至该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诉讼请求: . 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之规定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仓储合同已经成立,判决被告由于违反合同之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管费2万元。

综合法律 2018-09-22 0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但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书从签字或者盖章时起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此外,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 在确定了你需要的律师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应该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聘请合同,也就是委托代理协议,这份协议将确定你与律师事务所以及某位律师之间的代理关系,并规定你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会向你提供一份固定格式的委托代理协议,你需要做的只是审定其中的内容,并将你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协议的空白部分就行了。当然,这件事绝不是说上去那么简单,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空白合同中往往会忽略一些对你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而糟糕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你可能也会忽略它们。   一份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一般都包含有很多条款,而以下一些实质性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1)委托事项是什么?   
    (2)受委托的律师应当为你做些什么?怎样保证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尽责?   
    (3)你愿意交给这位律师哪些权利?   
    (4)你应当为律师提供哪些协助?   
    (5)你应当支付哪些费用?其中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是什么?如何节省律师的工作开销?是否能有初步的费用总额估算?   
    (6)未尽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确定一方的违约?   
    (7)在什么情况下,你或者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如何承担?   
    (8)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除此之外,任何你认为重要的问题你都可以提出来,并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把它写进合同中去。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向你出具的空白合同中应该已经包括了以上所有重要内容,这时候,你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准确、具体和完整。   首先,在实质问题上,任何含糊的措词都可能最终导致你的损失,因此,诸如“原则上”、“尽可能”之类的语言是应当避免的,除非你真的并不看重它们所涉及到的某项具体权利。   其次,任何一项权利义务的说明都应当具体。例如费用方面的规定,笼统地要求你支付一切与办案有关的费用恐怕并不妥当,至少你有权利知道,哪些费用是与办案有关的?它们在数额上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怎样保证律师在办案中尽可能地节省费用呢?   最后,就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而言,如果你实在没有把握,不妨试试这个简单的办法:找出合同条款中所有对你的义务的规定,并确定对方是否也有相应的义务来平衡他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如果没有,那么这份合同可能对你有些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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