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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6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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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是相关法律权利类型中的一种,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行使的,才能够确保相关的合法有效。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行使相关的权利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行使才可以。好了以上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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