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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承揽担责各有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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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雇佣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并由雇主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且雇佣关系常常表现为连续性提供劳务、定期给付劳动报酬。

  [案情]

  邓某与罗某是相识十几年的同学,某日邓某有一批货物需要运输,考虑到罗某有一小型货车,便对罗某说给别人赚钱不如给自己的同学,于是便让罗某运输这批货物。不料该车在行驶途中,因下雨路滑撞伤了路人张某,故张某将邓某与罗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罗某不必担责。本案中邓某与罗某之间是雇佣关系,罗某是按照邓某的指示完成工作,应由雇主邓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罗某承担赔偿责任,邓某不必担责。本案中邓某与罗某间不存在人身依附,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应由罗某自行承担责任。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就是分清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并由雇主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且雇佣关系常常表现为连续性提供劳务、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关系常常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区分二者的方法,前者是承揽而后者是雇佣。

  本案中,罗某与邓某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设备由罗某自行提供,完成工作的手段、方式由其自行选则并独立完成,罗某也不是长期为邓某提供劳动由邓某定期给付报酬,因此本案中罗某与邓某之间应是承揽关系。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信丰法院 陈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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