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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证期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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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上的法定保证期间,指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期间(第25-26条)。法定保证期间似乎兼有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保证人的双重作用。

  如所周知,债权人的担保利益和保证人的利益,两者之间此消而彼涨。既不能为了保护保证人,而使得债权人借助于保证所追求的担保目的落空;也不能为了实现担保目的,而过分牺牲保证人的利益。

  不过在评估保证人的利益时,切不可仅仅执着于保证合同本身,尚需深入到主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中,深入到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中,才能明了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原因和债权人获得保证担保的原因,才能发现保证人真实利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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