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承诺函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2 07:29
人浏览

  合同的类型有很多种,如果当事人的自愿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一般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有时候写的不是合同,而是承诺书,那么承诺函的有效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承诺函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承诺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函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承诺失效有哪些情况

  1、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的延迟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

  2、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承诺有哪些方式

  (一)明示的方法。

  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默示的方法。

  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三)以行为承诺。

  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承诺函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全部内容。承诺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