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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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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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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双倍赔偿规定



经常听到购房人说起双倍赔偿的问题,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支持双倍赔偿呢。结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的规定,现将规定列举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下列八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国家有规定:

  一、违法或违章建筑,不能买卖;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未明确的,不能买卖;

  三、教学、寺庙、庵堂等教育、宗教建筑,不能买卖;

  四、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需加以保护的房屋,不许买卖;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禁止买卖;

  六、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城市私房;

  七、出租人、共有权人、出典人的房屋可以出售,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权人、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出卖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商品房销售应持有的“五证”包括:

  计委立项、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规划局的规划使用证;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证明卖方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证);建委开工许可证;房管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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