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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3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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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候,医院会为了方便重复使用,会提前拟定好一些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时直接使用,不与对方商议的条款。但是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能被法律承认,有些医院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那么下面就和法律快车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医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上述中的最后一种,对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你方义务,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不过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医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所以,如果医院制定的格式条款如果有以上所述的情况,那就是无效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专门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格式条款是什么,医院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大家在履行合同合同中,发现了不符规定的格式条款,可以拒绝履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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