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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9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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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候,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情况,使得合同不能成立。损害他人利益来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是不告知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也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因此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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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详细】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区别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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