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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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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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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生效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保险合同的成立而言,要分析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通过哪些行为和活动方可订立保险合同,使之产生存在,保险合同应采取怎样的形式,即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条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与一般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1?要约。保险合同中,通常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申请书(一般为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希望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投保人都是要约人,但某些情形下,投保人也可能成为受要约人即承诺人,保险人作为要约人。比如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向投保人提出了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就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而是希望以新的条件订立合同,构成新要约,保险人就是要约人,而投保人成为了受要约人。此外,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格式化的保险条款向社会公布或向某一个消费者散发,都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承诺。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过核对、查勘、体检、信用调查等核保程序,确定符合承保条件时同意承保,即为承诺。保险人的承诺一般采取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在投保单上直接签章表示同意。如前所述,保险人也并非必然就是受要约人或承诺人。通过要约承诺订立保险合同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保险条款以外的内容也可以进行协商。
  投保人与保险人经过要约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有人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即保险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仅有意思表示一致是不够的。但根据我国保险立法,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必要条件,保险费的交付与否可能会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或保险责任的承担,但与保险合同的成立应无关系。因此,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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