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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厦里的保险柜被撬,承包经营户的损失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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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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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某甲与百纺公司之问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本案应从百纺公司所负发包经营附随义务的角度进行考察。百纺公司与承包经营户某甲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内容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某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纳承包款及年度值班费每年700元等义务,百纺公司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其中包括确保某甲的财产免受侵害的注意保护附随义务。本案中,可以认定承包经营户某甲对其所受的损失并无过错,百纺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保护义务。至于百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其未履行保护义务与某甲的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
  ——陈朝仑:《商厦里的保险柜被撬,承包经营户的损失由谁负担》,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174页。
  附:问题的提出年8月,某甲通过投标,承包了某县百纺公司所属商业大厦黄金柜台,双方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某甲在承包期内上交百纺公司承包费元及年度保安值班费’700元。合同签订后,某甲交纳了柜台承包等费用。百纺公司安排3名值班人员进驻商厦值班。负责保管商场钥匙,开、关门,在承包户下班后,看守商场。2003年1月31日,某甲柜台的营业员按常规将柜台内的黄金制品等分别装人商场内3个保险柜,待大厦值班人员关上店门后,遂与其他承包人离店回家。次日,某甲得知百纺公司被盗,经查看,发现3个保险柜有两个被撬,柜内物品被盗,合计损失50万元左右。后由于案件未能侦破,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某甲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百纺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52万余元、停业期间承包款损失万以及因停业而造成的损失。
  在履行经营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户某甲所经营的金银饰品以及现金等贵重物品在发包人百纺公司的商厦中被盗,对某甲因此后所受到的财产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以及此案的定性与责任承担,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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