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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条款解读——不利解释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6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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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31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保险公司看来,不利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法院判决的“杀手锏”,一旦法院感觉被保险人应当受到保护,而又找不到其它理由时,就会启用不利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而新的保险法区分了格式条款和议商条款。保险条款绝大多数属于格式条款,但是,保险合同中有时也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通过谈判共同签订的条款,当这些条款出现争议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似乎不太适当。因为,不利解释原则存在的前提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保险人提供,条款内容可能偏向保险人,对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解释,是公平的一种表现。但是,倘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而是议商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自然不能适用。所以这条的修改是保险公司利益争取的胜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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