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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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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中,一般都要确定合同的保证期间,因为这对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宜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力。那么双方当事人约定后该如何计算其起算点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3、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

  二、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甲出具借条一份向乙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5%等,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甲未按约还款。2015年3月,乙起诉丙承担保证责任,并获得法院支持。2016年4月,乙与甲、丁(甲之子)达成三方协议,约定丁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地商业店面房自愿出售给丙,用于偿还甲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三方商定了2016年9月1日过户,若违约,丁为甲担保并偿还该笔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等等。到期后,丁未将约定房产过户给丙。2017年2月18日,丙给丁发了三条短信,要求丁继续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要求丁承担甲的债务等。2017年2月22日,丙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支付部分执行款项,2017年3月19日,丙支付完毕剩余全部强制执行款项。2017年3月2日,丙起诉甲、丁,要求甲承担还款责任,丁承担连带责任。丁辩称,应当以2016年9月1日作为丁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丙于2017年3月2日起诉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应当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丁的担保因房屋买卖协议未履行的条件成就而发生法律效力,丙与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丙从2017年3月20日依法全部代偿了还款义务,故丙向丁主张权利尚在保证期间内等。最终,法院判决甲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全部借款本息,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相关内容。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是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合同时即约定好了的,至于其起算点也要看当时的约定,当然了大家还要注意其特殊的情形。另外结合相关案例对此多多了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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