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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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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担保合同,就是指为了某件事情能够完成,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是是属于空白的一种担保合同。那么,如果我们在进行担保的时候,是签订的空白的担保合同。这个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空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空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

  实践中,签订空白担保合同不是一个明智之举,发生纠纷时,往往因无法证明其是空白合同而让自己遭受损失。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

  担保合同具有不同种类,根据分类,其内容如下所述: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如下:

  1、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空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相关内容。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无效。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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