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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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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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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专业银行、信用社若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

  同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而不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不能赔偿

  时,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复

  198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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