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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为了帮朋友公司,和朋友一同到借款公司用她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以连带担保人的身份(她朋友是借款人)借了一笔钱,期限为半年,而合同上也没有特意约定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后来她的朋友生意没做成,又欠了不少,无力偿还之下只好跑路。合同到期借款公司没收到欠款现在要走法律程序,因为暂时找不到借款人,如今要起诉我姐姐。这之后我看了一些法律条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二十六条,贷款方在约定贷款期限到期后,如半年(6个月)内没有起诉借款方,连带担保人将免除保证责任。现在的情况是借款方在借款逾期6个月后都没有提出过起诉,那我姐姐现在在法律层面是否需要负责?

债权债务 2018-09-25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第十八条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债权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将由所区别。
      对于担保人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或者借款人,也可以将两者一并起诉。
      对于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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