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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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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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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违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须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第二,须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如买方迟延付款,而卖方交货质量部分不合格;

  第三,须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如果是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例如,一方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瑕疵,另一方拒付货款,乃是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属于双方违约。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例如,甲乙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乙在公路上运输时,由于丙违章行驶而将乙的运输车撞坏,致使乙未能按时将货物运达甲指定的目的地,即属第三人行为造成的违约。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确立违约责任呢?《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规定实际上是进一步确认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规则。根据该规则,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一般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上例中,乙应先向甲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再向丙求偿,要求其赔偿撞车的损失和因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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