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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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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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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或者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有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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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7)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可见,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3.责任竞合的处理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两种方法:(1)禁止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法国等国为代表,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2)允许竞合制度。这种方式以德国等国代表,认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我国《合同法》采取了第二种方法,即允许责任竞合,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请求权作出选择。
    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时,受损害方有权作出选择,即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请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将依法直接产生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请求权,当然可以选择上述其中一项请求权来行使。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不管受害人如何选择请求权,都不会免除加害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允许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是因为不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违约行为具有加害于他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承担这种或那种责任,如果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则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和权利,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不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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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最常见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仅适用于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一般表现为支付赔偿金,但也有其他赔偿形式。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另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虽然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责任,但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补偿受害方所损失的经济利益,并不能代替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受害方没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按要求或者双方新的约定,继续履行。违约方不能以已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包括一定财产、工作、劳务或者产品的数量、质量上的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对应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没有交付或者交付不足,就要在继续履行的期限内按要求交付或者补足;如果违约方交付的产品,在数量或者质量上不符合规定,就要在继续履行期限内交足数量、进行无偿修理或者更换。由此可见,继续履行可以起到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起不到的作用,它可以实现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
    (4)定金责任。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5)价格处罚。价格处罚,是对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由于逾期不履行合同遇到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当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那种价格。这是对不按期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价格结算上的一种惩罚。不过,它仅适用于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如前所述,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格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既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也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单方解除合同,是在特定条件下,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受害方解除合同是对违约方的严厉制裁,同时可以避免使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是由于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项权利,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使自己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需要指出的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即受害方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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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责任或者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违约时,除了上述外,根据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合理的补救措施,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按规定使用借款时,借(贷)款人有权对其实施信贷制裁措施,包括加付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违约责任形式是从总体上进行划分的,并不是每一个合同中违约方都必须一一承担的。也就是说,在有的合同中违约方应当承担上述责任形式中一些责任,而在有的合同中违约方应当承担其他一些形式的责任。对一份合同而言,违约方究竟应承担一种或者几种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七)标的质量违约的责任形式
1.质量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方法
债务人提供的标的的质量不合约定的条件,主要是指债务的标的物有质量瑕疵。在标的为行为时,也存在质量不合约定的问题,如债务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约定。标的质量的概念和标准等已在前述“合同的订立”一章说明,这里仅就债务人不按约定质量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进行阐述。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有质量问题时,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其他违约不同,质量不合约定时债务人可以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比较多,几乎囊括了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对标的的质量瑕疵,应分别以下情况来确定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的违约责任形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约定的形式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质量不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债务人履行有瑕疵时,就应当按照该约定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对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形式:
    ①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就违约责任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按该协议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②当事人不能按照上述①规定的办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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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不能就违约责任形式达成协议,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债权人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质量不符合约定,造
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质量违约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
在债务人交付的标的有质量问题时,债权人可以分别不同情形请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上述违约责任形式中,修理、更换、重作等应属于或者主要属于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退货为解除合同。
    (1)修理。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而债权人不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时,债权人需要该物的,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该物。修理就是指去除标的物上的瑕疵,使之符合规定的品质。当然,债权人也可以自行修理,而由债务人负担修理费用。 (2)更换。这里所说的更换,是指债权人将有瑕疵的标的物退还给债务人,由债务人另行交付与该物相同的无瑕疵标的物。这种情形仅仅适用于标的物为种类物的情况,而不适用于特定物。因为种类物是可替代物,一物有瑕疵时可以用其他种类物更换;而特定物是不可替代之物,不能用他物更换,否则,订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当有瑕疵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时,债权人只能分别情况要求解除合同、减价、修理等,而不能要求换货。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因换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路费、运费等),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3)重作。重作,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准以自己的费用重新实施某种行为。它主要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场合。例如,在汽车维修合同中,维修人没有按约定维修汽车时,应当重新进行维修;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没有按照约定处理好受委托事务的,应重新按要求实施该行为。
    (4)退货。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合约定时,债权人不再需要时,有权退货,即有权通知债务人单方面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债权人行使此项权利的,债务人必须接受债权人退回的标的物,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债权人行使退货权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在有主物和从物的情况下,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仅仅是从物有瑕疵而主物无瑕疵的,债权人仅能对从物部分解除合同(即退回从物)。②数物为同一合同的标的物时,其中一物或者两个以上物品有瑕疵的,债权人应退回有瑕疵部分的物品(解除该部分的合同效力),其余无瑕疵部分的物品不能退回(即不能解除整个合同),除非有瑕疵的物品与他物分离会使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地受损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若数物是作为总体计价的,应当从总价款中减去与有瑕疵物价格相当的金额。③解除合同显失公平时,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减价、修理、换货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因质量瑕疵而解除合同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时也应注意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如果仅仅因标的有一点小毛病就解除合同,显然对债务人不利。因此,除了法律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标的物质量瑕疵能影响其正常的使用性能或者不能达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债权人则可解除合同。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不能影响其正常的使用性能或者能达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债权人不应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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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债权人同意接收不合约定质量条件的标的物或服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减少相应的价款或者服务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质量状况或者提供的服务实际水平,按质论价,减少与瑕疵相适应的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价款或者报酬,如果债权人已经支付,那么债务人应当返还给债权人;债权人未支付的,则不再支付。
    (6)其他损失的损害赔偿。因标的质量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失时,债务人应当对此损失负责赔偿。例如,债权人请人检查、鉴定质量瑕疵而支出的检查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因严重的质量瑕疵而造成其他的财产损失等,这些损失只要是合理的,债务人都应当负责赔偿。这种赔偿属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因此债权人请求赔偿的期限应适用违反合同的请求权的时效。
    (7)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例如,合同对质量违约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而法律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合同和法律都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债务人偿付违约金,债务人也不必偿付。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偿付违约金并不排除其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此外,因标的物有严重的质量瑕疵(如食品有毒、药品伪劣、电器漏电等)造成债权人人身、其他财产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债权人这种损失是指合同外的损失,即侵权造成的损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属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责任”。因此,债务人不宜按照债务不履行的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应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债权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除外)。债务人因其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质量问题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严重损害后果(如重伤、经济损失较大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债务人要负刑事责任,债权人作为受害人应依法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八)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1.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
所谓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
    在合同违约中,一般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违约。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时常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第三人不按约定履行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致使该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违约方存在着合同关系,且第三人履行该合同是违约方行与守约方之间的合同义务的前提。例如,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甲为了履行上述合同,又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与上述标的物相同的买卖合同。在前一个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丙没有按后一个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标的物,致使甲未能按时交付前一个合同规定的交付电脑义务。再如,一方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第三人(受委托人)不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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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例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致使该方当事人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
    (3)第三人因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违约。例如,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义务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是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违约,因上级领导机关的行为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等。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该当事人首先应向对方当事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合同当事人只要违约,不管是什么原因所致,都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他不能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当事人不能要求第三人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致使一方违约,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补偿)损失。第三人向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第三人与违约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或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责任;
(2)法律对第三人规定承担责任办法的,第三人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是指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等。当然,因第三人与违约方共同原因造成该当事人违约,第三人只能在其原因所致的范围内向违约方承担责任。
    (九)追究违约责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方合同当事人在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时,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收集和保存对方违约的证据
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违反合同及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没有证据,就不能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有些类型的违约,只要少量、简单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而有些类型的违约,证明起来就比较复杂,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处理违约纠纷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来往要靠不少书信、电报等书面材料进行。这些书面材料在发生违约纠纷时是处理该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至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予以保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当事人要特别注意易变质物品的保存。当发现这类物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时,就应注意如何保存好证据的问题。保存证据的方式,视不同合同和面临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有条件时,最好将对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质量的标的物,用足以保持其原状的方式封存,直到将其提供给仲裁机构、法院或者违约问题得到解决。但有时要做到这一点则很难,所以需要采取其他方法来保存。例如,对于难以保存或者无条件保存的易变质物品,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鉴定,在取得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后以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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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
如前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合同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这种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对方赔偿。这即是法律对受害方当事人要求的义务。所以,当事人在因对方违约造成自己损失时,不能坐等对方赔偿损失,而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受害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从其他渠道补进货物以供急用;在买方拒收货物时,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售。但是,应注意的是,受害方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必要的,是防止损失扩大所必需的;二是必须是合理的。对于受害方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等,违约方应当予以补偿。3.采取合法的手段、途径
在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途径来解决。订立合同要合法,履行合同要依法,处理合同纠纷也必须遵守法律。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当这种利益受到损害时,只有采取合法手段、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才是正当的,也才是法律允许的。不采取合法手段解决违约纠纷,不仅受损害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而且会因手段违法而受到法律追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追究对方违约时,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对方履行合同,如绑架对方或者把对方人员扣为人质、借助黑社会组织的力量、把对方其他财产强行拿走或者损坏、殴打对方等,结果是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不仅没有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反而得赔偿对方财产损失,被罚款、被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教训是深刻的。
    收集证据、追究违约或者解决纠纷,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方法和其他要求进行。当发生违约纠纷时,当事人双方要本着积极态度,可先协商解决;自己协商不成的,可找第三人居间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法律上,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个不法行为触犯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从而产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性质各异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一个不法行为只能产生适用于该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个不法行为时常会产生多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同一个法律部门的内部(如民法上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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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讲的责任竞合,仅指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从权利角度上讲,因不法行为的行为产生的多种危害结果,使权利人具有多种请求权。此种现象称为请求权竞合。通常,一方行使请求权与另一方承担责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人将责任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竞合。下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进行阐述。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责任竞合的含义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而同时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或者同时产生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现象)。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不仅就两类责任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就两类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解决两类责任的竞合,是合同民事立法和司法极为关注的问题。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经产生的现象,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因此,责任竞合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2)责任竞合的要件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离是因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所产生的。根据这种分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法律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作出区别,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发生。同一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具体而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条件是:
    ①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②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他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不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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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同时又属于侵权法律规范上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例如,在电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电器严重不合格,使买受人在使用时发生爆炸,从而造成买受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不法行为仅仅是违约行为,也不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两种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是:
    (1)举证责任上的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一般对违约方违约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对某些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
    (2)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3)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4)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采取违约金等多种形式。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5)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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