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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店货物遗失速递公司按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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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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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鄞州区邱隘工商所获悉,在邱隘镇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开办网络商店的费小姐被一家速递公司丢失的货物,最终获得对方500元的赔偿。

  原来,费小姐在“淘宝网”上开办了一家网络商店,除经营各种服饰外,还帮他人代购宁波本地产的一些品牌服装。网络商店开办一段时间后,由于信誉较好,生意不错,不少外地人也通过“淘宝网”向费小姐订购商品。去年12月下旬,山西省阳泉的一位消费者通过网络向费小姐订购了一套价值686元的“太平鸟”服装。费小姐拿到衣服后就来到住处附近的一家速递公司办理了快递手续。


  一星期后,山西的那位消费者给费小姐打电话,问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收到衣服。费小姐于是马上到速递公司了解情况。经该公司核查,原来这个包裹在运送的路上被遗失了。为此,费小姐要求这家速递公司原价赔偿,而速递公司称只能赔偿300元。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费小姐遂向邱隘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经了解,速递公司承认费小姐所说的情况属实,但认为不能按遗失物品的原价赔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双方事先签订的速递合同上已就货物遗失的赔偿限额有了明确约定,即: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而费小姐遗失的服装总值已近700元;同时《合同法》也规定,货运合同中货物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照其约定办理。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速递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费小姐500元及运费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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