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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的“一元官司”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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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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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计价器显示里程为3公里,而计费显示却为11元,浙工大法学院孙老师认为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报2月7日《3公里起步价10元却收11元》一文)。



昨天下午,杭州江干区法院笕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当庭驳回了孙老师的诉讼请求。

  出租车公司和孙老师都没有委托律师出庭,而是由本人或派代表为自己辩护。

  “打车里程3公里收10元的话同样没法做生意”,出租车公司方面说,根据杭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司机收费标准是根据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来收费的,而计价器经杭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

  “打车3公里计价器显示11元,类似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孙老师认为,如果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格式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打车3公里出租车上标示的起步价应该收费10元,而不应该按计价器显示的“错误”数字来收费。

  “如果计价器显示3公里收费100元甚至1000元,是不是乘客也要按此交费?”孙老师举例反驳说,司机不能简单地按照计价器上显示的金额收费,而应根据实际路程和收费标准计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在本案中,孙老师在乘车时,出租车计价器已作语音提示“请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款”,孙老师当时未作任何异议表示,由此双方已形成一种简单的口头契约。司机以检测合格的计价器所计价的金额向乘客收取客运费用,符合双方口头契约及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客运交易习惯。因此,对孙老师主张返还多收的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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