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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支付房款诉求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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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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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当事人无力支付房款而申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判决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江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首期款124931元,余款289000元需办理银行按揭支付。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处置该房产。合同签订几天后,江某便向开发商提出书面退房申请,要求停止办理商品房房产备案登记及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并返还扣除违约金后剩下的购房款。开发商不同意,江某即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解决。因开发商拒绝工商部门的调解,江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开发商扣除违约金后退还购房款和支付未及时退还购房款的利息。对此,开发商提出反诉,要求江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购房余款28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江某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向银行办理分期付款的按揭贷款手续,但因其自身原因而不予办理,并说明了不能履行分期付款的原因,按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应予以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扣除其总房款5%的违约金后应返还剩余的已交房款104234元。由于江某已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而且没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开发商要求江某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故对开发商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开发商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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