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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买卖,买方不用当事人签订的真合同去办理过户登记,而是另行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去做假公证骗取登记,非法变更了第三人的物权,成功骗得房屋权属证书。买方不守诚信,现在卖方要求解除当初的真合同,买方肯定不愿意,这种事情必须通过诉讼吗?能不能设定告知期限解除?在期限范围内,对方对告知书有异议,可否由他提起“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

其他 2012-10-08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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