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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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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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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令2005年第13号
     
    颁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602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五章 附则
     
     

      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统计工作,保障港口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设计分析方案,搜集相关资料,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港口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报送应当依据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印发的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采取直接报送或逐级报送模式。
      直接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或港口管理部门直接将统计资料提供或报送给交通部。
      逐级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将统计资料提供给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逐级整理后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在报送的同时抄送统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跟踪检查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指定机构或专人管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依据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港口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发布的预告制度,在指定媒体上定期公布港口统计信息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对外提供、发布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资料应当经统计负责人审核,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港口管理部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条 港口统计工作的考评根据交通部制定的有关交通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完成进出港船舶统计及交通部交予的其他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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