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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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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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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以内的利率仍然应予保护。第二,所约定的利息不能预扣,若预扣,以实际贷款数额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患。”预扣利息是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即便借款人同意也因存在实质不平等而不被允许。
  。借款合同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的,按银行同期贷款下限利率计算。金融机构作为营利性专门从事金融信贷活动的机构,其贷款不同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而金融机构提供的经营性贷款都是有利息的。如果未约定利息,则按法定利率的幅度范围的下限支付利息。《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有效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如果贷款人为金融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利率确定,因为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实行的是法定利率制与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制度,既然中国人民银行对借款合同的利率的上下限均有规定,则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下限的合同利率也应作调整,那么未约定利率的,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认定并计算利息。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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