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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节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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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5月1日劳动节起施行。4月28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宣传提纲,并对新条例进行解读。以下是相关内容报道。

  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借“中止”之名,变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中止”就是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另外,新条例明确,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外,中止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方式,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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