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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了房贷 买卖合同仍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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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李娟夫妇购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未批准李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李娟夫妇欲解除购房合同并与开发商希望该夫妇执行,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李娟夫妇应偿还房款。

  已经辞工并返回老家的李娟(女)夫妇因为房子问题,近日又回到中山。2011年6月,小两口在开发区看上了一套房子。在开发商允诺可以协助办下房贷后,李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预付款,但谁料,李娟事后方才从银行得知房贷办不了。可如此一来,巨额的购房款让李娟夫妇为难了。李娟随后与开发商互诉至法院。李娟希望解除双方最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则要求继续执行合同。该案经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之后,判决李娟败诉,向建发公司支付尾款。上周,李娟夫妇多次前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可能的解决途径,并希望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事发:突然收到通知无法放款

  2011年6月,李娟夫妇还在开发区打工,当时他们特别中意建发公司在开发区步行街的那套房,并在2011年6月4日,向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订金2万元。并在同年6月18日,与建发公司签订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合同约定,李娟以654778元向建发公司购买上述商品房,并在2011年6月18日以现金方式向建发公司支付196778元购房款,余款45.8万元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在2011年9月18日前付清;如李娟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未获银行批准或银行批准金额小于李娟申请的金额,李娟均应于建发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总房款差额一次性足额补回给建发公司;李娟明白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最终获批金额、利率及贷款年限均由银行最终审批决定,与建发公司无关。

  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李娟随即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同年7月5日又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通知,公积金中心已核准她的贷款金额为32.5万元。到了去年2月28日,李娟却意外的收到银行的通知,告知她因收入证明金额不足,无法放款。去年6月15日,建发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李娟邮寄催告函1份,要求李娟支付购房余款45.8万元。

  互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去年6月20日,在市消费者委员会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会主持下,李娟与开发商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能成功。随后,李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原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李娟与建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法,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国务院于2010年4月17日发出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而李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在2011年6月,李娟应对能否申请到银行贷款以及银行贷款是否足额有清醒的认识;其次,李娟向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李娟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资格最终由银行审核,与开发商无关。同时,收入证明是客观真实的,无法调整。法院认为,李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遂判决,李娟向建发公司支付剩余房款45.8万元,驳回李娟的诉讼请求。

  李娟不服,提起上诉,但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为李娟不能以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上诉。二审后,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娟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合同签了 房贷却办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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