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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签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不真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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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牛女士是某外资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兼人事部经理,然后牛女士自己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牛女士离职后,公司愿意支付工资数额5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牛女士却索要18万元年终奖。法院驳回牛女士的诉讼请求。

  牛女士在任一家外资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离职后,她据此向原单位索要18万元年终奖。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以该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为由,驳回了牛女士的诉讼请求。

  牛女士于2011年9月1日至被告某加拿大全资外资公司工作。因与当时的总经理贺某关系密切,她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兼人事部经理。根据牛女士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8200元。

  据悉,因被告公司的全部董事会人员都在加拿大,故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等都寄存在一家加拿大律师事务所的北京代表处,牛女士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将公司各部门的文件统一送到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监管下进行盖章。工作3个月后,公司总经理贺某就向牛女士发放了年底奖金9万余元。在发放这笔钱之前,贺某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请示,但董事会并没有正面答复。但贺某还是让财务部向牛某的账户里打入了93000元。

  2012年5月,贺某被公司的董事会免职,董事会同时要求牛女士对手头工作进行交接。牛女士交接后就以生病为由不再去公司。公司向她发放了几个月病假工资后提出解约,并表示愿意支付相当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数额5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牛女士索要18万元年终奖未得到许可,她于是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牛女士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公司应向她支付年度奖金18万元。对此,公司出具了由原告签字确认的、由律师事务所监管的用章登记表,该登记表中从来没有记录被告公司的公章曾经用于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法院认为,涉案《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公章的加盖不符合被告公司的管理模式,故该协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及其他经济补偿金共计14000元。

  (原标题:自签劳动合同 离职索赔18万 法院认定:该劳动合同不具真实性 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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