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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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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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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我国规定的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

1、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就是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管辖。

以下一些叫做特殊地域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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