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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妻在我上班时将家中物品全搬走后起诉离婚,离婚1年后我找到她搬东西的证据。我到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户籍所在地和常住所都在西岗区),我在西岗区起诉后,对方提供一个在沙区的假租赁协议,法院裁定应在沙区审。 请问租赁协议能证明她在沙区住吗? 我能根据第二十九条和租赁协议不能证明她在沙区住上诉吗?可能胜诉吗? 我能要求法院到她租赁地区的派出所(租放登记)、社区、税务(租金得上税税)调查该出租房得记录吗?这对上诉有用吗?

离婚 2008-04-28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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