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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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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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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时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我国民诉法规定第三人诉讼案件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案件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案件两类。因而,在对第三人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注意区别适用。
  1?对第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完全依照一审普通诉讼案件的调解规定进行,只不过在主持调解中,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分别进行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对调解协议的意见、送达签收调解书等。但如果该第三人系直接加入到第二审或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由于此时所作出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第三人会因此而失去法定的上诉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能达成协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论是申请参诉还是被通知参诉)是因为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他可能要享有某种实体权利,也可能要承担某种实体义务。但《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此时,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当法院依职权或依被告的申请通知第三人为支持被告一方参加诉松,其目的在于确定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就应当依法使三人从参加诉讼时起就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使该第三人有权进行调解,而且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对第三人不利的调解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的,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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