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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意外落石砸死 法院判决车主赔偿7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01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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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途中的客车,突然被山上落石击中,造成车内多名乘客伤亡。本系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车主是否应该为事故买单呢?日前,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车主与乘客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车主应对本次事故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落石砸中行驶中客车

6月21日,一辆客车从万州区五桥汽车南站驶往万州茨竹乡。当车行至新田镇境内时,山上突然滚落下一块巨石,刚好砸中该车。事故使乘坐该车的新田镇但氏夫妇受伤,其12岁的女儿死亡。

在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时,因但氏夫妇与车主就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但氏夫妇认为车主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便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车主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夫妇二人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庭审争议:车方是否担责成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称,原告与被告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伤亡后果既不是乘客的自身健康原因,也不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车主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方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车主对此次事故的损害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故并非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而系自然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即不可抗力原因形成。车主同时针对原告方提出两万元精神抚慰金的问题,辩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车方担责赔偿7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法》对旅客伤亡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标准无相应的具体规定,故只能依照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项目、计算标准执行。

法院同时认为,但氏夫妇的女儿在事故中身亡,必然对其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根据相关规定,其请求车主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此项请求偏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情况等,法院确认车方赔偿但氏夫妇精神抚慰金6000元。

故此,一审法院判令车主赔偿但氏夫妇二人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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