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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复印件 原告起诉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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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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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赖北方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供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撤回了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

原告赖北方诉称,2008年4月15日,被告赖某某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一张23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用于支持其主张,但未提交借条原件供法庭核对。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赖北方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交原件,该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对其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原告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经过法官的详细解释,原告终于理解了这项法律规定,并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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