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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于2006年10月在某县某小区购买得一套123.55平方米的房屋而成为该小区的一区业主。后被告某物业公司来管理该小区,该小区1栋1单元402号业主冯某某按规定每月如数向被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从不拖欠物业管理费,由小区负责聘请保安每天二十四小时进行巡逻执勤。但由于保安巡逻执勤不力,致使原告冯某某于2011年5?月以来停在单元门口的两辆两轮摩托车连续被盗(2011年5月4日早上8时许发现自己以5600元购买的大阳托车被盗;2011年7月25日早上7时许发现自己以5000元新购买的嘉陵摩托车再次被盗),造成其经济损失达10600元。原告的两辆摩托车被盗后均及时向该小区值班室报案登记,小区保安则叫原告向某派出所报案,原告均及时向某派出所报了案,但派出所也不知何时才能将案件破获。请问:被告作为一个正规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管理小区的一区业主,并每月收取了包括原告冯某某在内的小区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聘请保安每天二十四小时进行轮流巡逻执勤,有义务维护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防止业主的财产不受损害。现由于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停在单元门口的两辆摩托车连续被盗,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达10600元,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600元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从不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600元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诉讼 2019-06-12 02: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取决于在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这种保管合同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实形成的。保管合同依法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双方对相应的保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已经把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生效。
  •  解答如下:
    盗窃他人财物造成损害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被侵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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