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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暑期补课从楼上摔下 老师及培训中心分别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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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受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学生补课成风。学生在暑期补课时,不慎从楼上摔到地面受伤,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谁来埋单?该生将开办家教补习班的老师及向补习班租赁和提供教室的培训中心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原、被告三方均担责。

  摔伤救治

  2006年7月12日,某培训中心(出租方甲方)与朱芊(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培训中心提供三楼东侧一间教室给朱芊使用,期限为2006年7月12日至8月11日,租金为500元;乙方在承租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工作纪律,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朱芊承租后,开办某家教补习班。原告洪泽县某校高一学生李军也报名参加。

  2006年8月10日上午第一节课结束后,有些学生要观看某项活动,便提前放学。由值日的同学锁上教室门和三楼楼梯口的门,学生陆续离去。后有几位同学因回教室取书,发现原告李军躺在一楼地上,身上都是血,同学们喊来了培训中心的老师,又打120急救车,将李军送往洪泽县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85天,于2006年11月3日出院,共花医疗费25111.76元、会诊费1300元,合计26411.76元。其中李军支付1000元,其余25411.76元由被告朱芊支付。

  事发时,在二楼走廊上中间廊柱的东侧发现有原告李军的一只拖鞋和一本小说书。

  2006年10月28日,李军的母亲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询问了相关人员,但当时回去取书的几个同学均说只看到李军躺在地上,但无法知晓李军从楼上摔下的具体情况,由于李军摔下时头疼,神智不清,自己也回忆不起来。所以,派出所无法查清李军是如何从楼上摔下的。

  诉至法院

  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李军于2007年1月诉至法院,状告开办某家教补习班的朱芊和租赁教学场地的培训中心。

  原告李军诉称,2006年暑假期间,他参加被告朱芊租用培训中心三楼校舍举办的补习班。8月10日早上第一节课结束后,到楼上卫生间如厕,回来后发现教室里同学已离校,楼梯间的所有大门均上锁,无法下楼。他非常着急,便趴在走廊阳台上向下叫人,不料摔入楼下,由回校取书的同学发现,叫来第一被告将原告送至洪泽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进行手术,住院费用24000余元由被告朱芊支付。事后得知8月10日上午第一节课结束后,因第一被告家中有事提前锁门下课,没有清点学生人数过早地将原告锁在三楼。另得知培训中心在朱芊没有合法办学手续的情况下,将空闲的校舍对外出租,为事故埋下隐患。为此,被告朱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培训中心对校舍的使用管理严重疏忽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被告承担护理费9376元、营养费24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94元、鉴定费2273元、交通费208元、残疾赔偿金28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年的学费损失1690元、医疗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合计5763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朱芊辩称,原告发生的意外与己无任何关系,且陈述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三楼上面无卫生间,厕所是在楼下。锁门时,由值日学生检查,喊问后确定无人,才将教室及三楼的楼梯口门锁上,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培训中心辩称,朱老师租用其单位校舍是事实,但她是有办学资质的。平时在校园的管理上以及在原告发生意外后,他们都尽到了应有职责,故不应承担责任。

  细心勘验

  经法院委托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军左下肢损伤术后,左下肢缩短2cm,构成十级伤残;左髋关节功能受限,待其内固定物取出后3个月再评。颅脑损伤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李军护理期限应以3至4个月为宜,营养补助期限应以3至4个月为宜;被鉴定人李军二次手术费用需4000至6000元,其二次手术护理期限应以1个月为宜,营养补助期限应以1个月为宜。

  法院查明被告朱芊于2004年10月8日领取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辨法析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军是从二楼还是三楼坠楼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假设按李军起诉时所说是从三楼摔下。“原告到楼上卫生间如厕,回来后发现教室里同学已走光。”说明“如厕”时,教室里还有同学,教室门和三楼楼梯门尚未上锁,原告所述“楼上卫生间”其实是洗漱间而不是卫生间,厕所是在楼下。即使是上楼“如厕”充其量只能小便,这时即使放学,从锁教室门到锁三楼楼梯门,李军完全来得及或者完全可以听到,即知道放学了;退一步说,如被锁在三楼,如原告及时叫人,同学不会走远,且培训中心也有值班老师,是能够听到并为其开门的。三楼的护栏(阳台)高105cm,符合有关规定,通常人趴在上面不会掉下,尤其是原告一米六几身高,一般是不会从护栏上摔下的。一楼地面到三楼护栏栏杆高度为845cm,如果原告是从三楼不慎摔下,这样的高度无遮挡,地面是水泥地,导致的后果将会比现在更为严重;另外,在事发后发现原告李军一只拖鞋和小说书在二楼走廊上,正常情况下,从三楼坠落,这些物品不会落入二楼走廊里面,只会和人一起落到地面。综上分析,可以排除原告李军从三楼坠落的可能,故原告李军陈述从三楼摔下不具有真实性。

  原告李军怎么从二楼坠落的呢?如果李军趴在阳台上,正常不会坠落,如果有意识地往下跳又没有必要,因为二楼楼梯门没锁,可以自由上下,且有意识地往下跳,二楼高达483cm,也许伤情不会这么重,或者伤的部位不会是现在这样。李军很可能是坐在二楼护栏栏杆,或倚在廊柱上看小说入迷时不慎坠落楼下,坠落时将一只拖鞋、一本小说书留在了二楼走廊上,另一本正在看的小说书随自己落到了地上。

  为什么原、被告之间对原告是从二楼还是三楼坠落问题争议较大,因为二楼道口没有锁,原告从二楼坠落自己的责任大;三楼道口有锁,从三楼坠落,被告的责任大。

  关于公安机关对三位学生的询问笔录,学生虽未成年,但证明的内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且程序合法,应确认其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事发时,原告李军已满15周岁,且是高中学生,依其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本身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对此,李军在有限和宝贵的补习时间内,不去认真地温习功课,而看小说书,从小说书的内容看,与补习的课文不相干,亦无多大帮助,对此其父母有疏于监护的过错;被告朱芊举办补习班,其许可证早已过期,属无证办学,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当天上午非正常下课,提前放学,未能善始善终,认真清点人数,疏于管理,与原告损害的后果存有间接的联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培训中心作为出租人,亦是受益人,将教室出租给无资质的人办学,未能做好审查之责,且对补习班学生未尽合理监管责任,对放学后楼上是否还有学生未能充分注意,应适当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26411元、护理费5788元、交通费208元、营养费1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残疾赔偿金28168元、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6000元、学费16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6615元,由被告朱芊承担26815元,培训中心承担6000元,其余款原告自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目前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实施,一般家庭大多为独生子女。出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家长是越来越热衷于给孩子补课,周末补、假期补。各种补习班、补习学校也应运而生。学生被补得昏天黑地,老师补的是精疲力竭,给学生补习大有如火如荼之势。但是由于学生毕竟是未成年人,在对学生补课时,家长如何尽到监护职责,教师如何尽到对学生的保障安全和防范义务,租赁和提供教室教学场地的单位又是如何尽到合理监管责任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并从本文的事件发生中认真地思考、启迪和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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