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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在改革中合并 新厂承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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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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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烤鸭店给付原告甜面酱厂货款4.9万余元。
  
  原告甜面酱厂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05年1月建立供货关系,我厂为被告供应甜面酱。至今被告欠货款4.9万余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未收到原告供货。

  法院查明:河北某食品公司于2005年1月为被告烤鸭店配送甜面酱,被告收货后出具了入库单并加盖验收章。4月25日,被告向河北某食品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一张,因支票空头被退回。后被告会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有“已付2.5万余元,欠2.7万元”字样。后双方又发生部分货款,6月6日,被告会计给付原告2000元。2005年4月29日,河北某食品公司与北京某食品公司合并设立原告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曾为河北某食品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且被告会计为原告立有欠据,曾给付部分款项,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现河北某食品公司与北京某食品公司合并成立原告,河北某食品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告承继。原告持债权凭证向被告主张权利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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