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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的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0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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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之比较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咨询,问某人借款多少,有借条在,是否可以起诉,能否拿回借款,结果拿来借条一看,原来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借条也成了一张废纸。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不甚了解,有的因此错过了诉讼时效,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现将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做简单的介绍,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一、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起算。如果在借条和欠条中规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借条与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现实生活中,借条或者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如何计算其诉讼时效呢?

  1、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例如,张三本应立即付款给李四,但由于奖金问题而无法付款,经李四同意,张三于2005年8月8日写了一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给李四,之后李四碍于情面,一直未向张三主张还款,到2007年9月9日李四方拿出欠条要求张三还款,那么,李四的主张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其诉讼时效从2005年8月8日之日起两年,即2007年8月7日。如果期间李四有证据证明一直向张三主张还款,那么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比如,李四2006年8月曾向张三主张还款,那么时效中断,从李四主张的日期开始计算两年,即时效到2008年8月止。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债权之时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再次主张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债权丧失了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借条的最长时效为20年(不是说不管你主张不主张都有20年诉讼时效,而是一直未主张的,超过20年将得不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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