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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过了诉讼时效未还钱该怎么办

诉讼 2019-09-03 14: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民间借款没有欠条,但有担保人,债务人现不想还款,是否能要求担保人还款,需看担保人是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第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1、落款日期写到重新签协议之日,在新借条上把之前的情况要对方确认,如年月日,已收到 元借款,尚未还款。
    2、法律规定,借条上约定有明确的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时间起2年;未写明还款时间的,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款之日起2年,但最多保护20年。如果你想适用20年时效,就在借条上不要写还款日期。
    3、每次写收据和每次重打借条都可以。
  • 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 按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有些是有特殊约定的,那就得按照特殊规定来,具体地话,就是下面几种:   
    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有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下面几种情形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讼时效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就不在保护。   而借条的诉讼时效,要是没有特殊情况的话,那就是两年的。不过,借条中没有说好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就要按下面的方式计算:   
    1、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比如债主要求一个月内还钱,那就是一个月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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