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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条件解除条款的订立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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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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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北京某医药研究所与山东某医药生产企业订立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将其笨诺明药品专利转让给该医药企业,该医药企业需向研究所支付转让费1288万元,同时该医药企业需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内,按企业年利润的10%,每年向研究所支付费用。
2004年5月该医药企业给研究所发函(还款计划)称:尚欠转让费409万元,按每月10万元逐月清偿。研究所在该函上签字确认。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4月该医药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研究所催告无效,欲提起诉讼。
问题如下:研究所能否要求该医药企业全额清偿转让费?
专业律师作如下解答:
其一、研究所可以向该医药企业请求全额清偿转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其二、关于合同解除条款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有三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三是据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以上方式解除合同,均须必要的程序,如协商程序、司法程序。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则可轻易避免以上程序的发生。例如本案件中,在研究所与该医药企业订立“还款计划”时,可约定“该医药企业逾期清偿转让费达到20万元,该还款计划解除”。现该医药企业已有5个月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成就合同解除条款,该还款计划自该医药企业未能清偿转让费达到20万元时自动解除。研究所可不必经过催告而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该医药企业全额支付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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