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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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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5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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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合同法》中表述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不是指事实上的平等,而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实质平等,而是指机会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可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变更或者消灭,不允许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的所有条款中,在合同法对具体事项的处理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否则会虚化合同法的具体规范,也不利于当事人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依据此原则,科学地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探寻具体化的规则。只有在没有办法获取具体化的规则的情况下,方能援引本原则。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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