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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说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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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5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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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说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对劳动报酬常常使用“面议”等模糊的字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说明具体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

  《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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