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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员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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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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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 ,伴随着现代用人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联单位普遍存在,关联用人单位也同时存在。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 。常见的关联企业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用人单位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也给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用工主体

  用工主体是指管理和使用劳动者的组织。只有实际的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如果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于其分公司或子公司仅是人事档案或程序上进行审批管理,则这种管理只是其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公司对劳动者的管理。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因其本质上已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能够依法独立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将其列为当事人进行仲裁或诉讼,至于他们是否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这完全可以在仲裁或  诉讼中通过当事人申请追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解决。

  二、连续工龄的计算

  1.劳动者在关联用人单位间经过用人单位管理机关、用人单位行政方面调动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关联企业间交替签订劳动合同规避法律的,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现实中,有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法律关于员工工作年限的规定,往往采取设立关联企业,然后以不同关联企业的名义轮流或交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目前,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规避工龄的做法,已被认定为无效。如广东省高院、广东省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 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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