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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违反认购书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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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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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hetong)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消极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相关费用的支出);合同(hetong)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即积极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

  违反认购书的违约责任应当受上述《合同法》的调整,但有一点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在认购书的违约赔偿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因为在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而认购书中的义务就是缔约义务,并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问题。因此,违反认购书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实际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相关费用的支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至于合同成立可能产生的利益即预期利益不予赔偿。"合同虽未正式签订,但因当事人签订认购书之故,可能已发生相当费用并放弃了众多其他机会,这种损失被称为信赖利益,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之一"。[注]

  违反认购书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受上述合同法的调整,信赖利益损失以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无过错方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为限,包括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但并不包括强制缔结本约的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认购书纠纷案中,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两者赔偿的实际范围是相同的,都是非违约方(在违约责任中)或无过错方(在缔约过失中)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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