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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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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一直是让我国律师比较棘手的事情,因为在实务中一旦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成功,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尤其是很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并不太重视。而且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更是让人头疼。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规定一:《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规定二:《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规定四:《合同法》第161条有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中,明确表达了“未定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二、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及其相关问题。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时刻一延长的,假如您需要知道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您可一看下民法中关于这一规定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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