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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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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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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资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扩大。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做出了规定。目前,中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确立,国家有关政策也逐渐明确,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教育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已基本有法可依。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基本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建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产权归属等一些重大政策。

  在2005年,中国全国共有民办高校252所,在校生105.17万人。独立学院有295所(不计校数),在校生107.46万人。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077所,各类注册学生109.15万人。

  此外,办学者普遍关心的民办高等教育产权归属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此专门规定,投入者享有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在存续期间则享有对校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既可以保障民办学校的平稳运行,又可以保护投入者的合法权益。

  另民办高校的办学者一般都是利用自筹资金投资办学,能否取得合理回报决定着民办高校能否持续发展,社会资金是否愿意流入民办教育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这一瓶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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