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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吗?

公司企业 2019-09-05 19: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负责人任免文件,负责人(女)是流动人员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证件;


    5、受公司或分公司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的委托书。

  •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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