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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示单方规定合同内容 戴尔霸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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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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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未明示,还误导索赔者要到厦门打官司。昨天,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戴尔公司企图让索赔者“异地作战”的企图破灭,并认定该公司的《报价单》系“单方说法”,此霸王合同无效。

2004年3月,家住北京海淀的尹先生花8150元从厦门戴尔公司买了台电脑。但货到后,尹先生发现电脑的显示器并非自己选定的款式,遂与戴尔公司协商,多次未果。因此,尹先生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和双倍赔偿货款。

该案即将正式审理前,戴尔公司提出,与尹先生达成的《报价单》中有明确约定:所有销售交易均按戴尔《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下称《条件》)执行,该文件可通过www.dell.com.cn或向戴尔索取。根据《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即只能在戴尔公司所在的厦门法院打官司。因此,戴尔公司向海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淀法院驳回后,戴尔公司上诉至一中院。

对此,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戴尔公司制定的上述规定,为该公司预先拟订的格式合同,有义务向当事人明示,但其只是提示可通过其网站或索取,却并没有向尹先生明示。因此,法院裁定合同无效,这个索赔官司应该由海淀法院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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