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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磕掉门牙,幼儿园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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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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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女孩在幼儿园上课期间不慎摔倒,致使嘴唇和牙齿多处受伤。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幼儿园负全责,赔偿孩子各项损失7700元。

张芊是个4岁的小姑娘,在城区某幼儿园上学前班。去年底,在老师组织的一次户外活动中不慎摔倒,致使上下嘴唇、牙齿受伤。经过诊疗,上下唇共缝了四针,两颗门牙也被拔掉。

受伤后,幼儿园承担了孩子的大部分治疗费用。但张芊的家人认为由于学校保护措施不力,致使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摔倒,而嘴唇缝针及门牙的拔除,让孩子承受了常人无法忍受的痛苦,同时,门牙的脱落也很难保证以后牙齿能够正常生长和整齐美观,可能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张芊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原告张芊就读于被告某幼儿园学前班时,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张芊在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时不慎摔倒,致使嘴唇、牙齿受伤,被告幼儿园对张芊因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张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可酌情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张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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