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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强制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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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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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县一锰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限定其年开采量是3万吨。2003年7月16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锰矿转让合同书》,约定将A公司拥有的锰矿转让给张某,开采期限为3年。该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每年开采量须在6万吨以上,否则构成违约。由于张某第一年开采量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吨以上,因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A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锰矿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年开采6万吨以上锰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合同约定的年采矿量超过了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采矿量,是违法的,对此A公司和张某都存在缔约过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应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的属于违法行为。A公司在采矿转让协议中约定张某年开采量6万吨以上,超出采矿许可的3万吨年开采量范围,属于违反我国行政许可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协议中对年采矿量的约定条款无效,由于该违法约定的条款是本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条款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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