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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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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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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这样规定是因为:
  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运费乃承运人运送义务之对价,也是承运人履行义务之目的,因此承运人完成运送义务后有运费请求权。对于保管费和其他运费费用,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因实际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且不能包含在运费中,这些费用支出实为收货人或托运人利益而为,故应由受益人承担。如果得不到这些费用,则承运人利益不保,故本条规定其留置权,性质为担保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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